

近期,我国多地高温天气逐渐增多,北方以干热暴晒为主,南方则以闷热天气为主,“炙烤模式”已然开启。
对于广大劳动者而言,本月起,工资卡里将迎来一份“清凉”的惊喜。自6月1日起,全国大部分地区将正式发放高温津贴。
谁能领?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也就是说,除高温户外作业可享受高温津贴外,对非露天工作的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也是享有高温津贴的。
需要明确的是,高温津贴并不是可发可不发的“福利”。用人单位必须足额发放高温津贴,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等方式代替高温津贴,也不得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同时符合条件的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灵活就业在岗人员均可依法享受,与白班、夜班作业班次无关。
能领多少?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多地的高温津贴标准集中在每月100元至300元之间。从已公布的高温津贴发放标准看,多地已明确按月或按天发放。在发放时间上,全国各省市因地制宜实行差异化周期。
中东部地区如江浙沪等地发放时间统一执行6月至9月。
多数北方地区如北京、山西、吉林统一执行6月至8月,连发3个月的发放标准,覆盖的时间均为夏季核心高温时段。
华南地区因高温天气持续时间更长,发放周期也进一步延长,尽可能最大程度贴合本地气候特征。如广东发放时间为6月至10月,全年连发5个月;如海南发放时间为4月至10月,全年连发7个月。
2026年各地高温补贴发放标准清晰明确,多地继续执行高标准的发放政策,同时区分室内、室外作业场景细化标准。
在长三角地区,上海、江苏等多地统一执行每人每月300元的高温津贴标准。
浙江实行分级发放标准,执行室外作业及高温作业劳动者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室内非高温作业劳动者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
今年安徽的高温津贴发放标准有所调整,自6月1日起,从每人每天不低于15元调整至每人每天不低于25元。
在华南地区,由于夏季持续时间较长,发放高温津贴的周期也长。广东高温津贴将连发5个月,6月至10月期间每人每月可领300元。
广西高温津贴也将连发5个月,执行标准按月计发或按日计发。按月计发的,每人每月250元至300元;按天计发的,每人每天11.5元至13.8元。
海南高温津贴连发7个月,执行每人每天10元的标准。
西北与华北地区,部分省份采取了更加精准的“小时制”计算方式。如河北,室外按高温作业“每日平均5小时、每小时2元、每月工作20.67天”的标准计算,每月定额210元。室内按“每日平均5小时、每小时1.5元、每月工作20.67天”的标准计算,每月定额155元。
西南地区方面,贵州按每从事高温天气作业一天,发放8元的高温天气津贴,或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按每月168元发放。
重庆的发放标准更细,执行一般高温天气作业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5元标准发放;中度高温天气作业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0元标准发放;强度高温天气作业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5元标准发放。

关于高温津贴常见问题解答
1.有空调就不用发了吧?
答:不一定!不是看有没有空调,而是看工作场所温度是否超过33℃,以及降温措施是否有效。
2.发了饮料,就不发钱了吧?
答:不行!饮品、防暑物资只是辅助降温措施,不能冲抵高温津贴。
相关规定明确: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等方式代替高温津贴!
3.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是一回事吗?
答:不是!高温津贴是国家强制性发放,按月或日随工资发;防暑降温费是企业福利开支(如冰饮、冰袖、防晒用品等)。
4.高温津贴需要缴纳个税吗?
答:需要!高温津贴属于工资总额中的津贴、补贴,应计入当月工资总额,由公司代扣代缴个税。
5.上夜班的员工有没有高温津贴?
答:有!是否属于高温津贴适用对象,与班次无关,与工作场所温度有关。举例:夜间厨房、通风不良的地下车库岗位,即使不在正午,也有可能构成高温作业。
6.因高温中暑能认定为工伤吗?
答:原则上不能认定为工伤,但需具体评估。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在高温工作中中暑的,记得及时申请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的,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高温津贴要“发到位”更要“护到底”
现实中,高温津贴“发到位”情况并不乐观。
有不少企业认为,提供了清凉饮料、绿豆汤、藿香正气水等,就不发高温津贴了;试用期没有高温津贴等。更有甚者认为,钱到位了,车间就可以不开空调,户外作业也不用停工。
与此同时,不少劳动者以为,高温津贴给不给由老板说了算,有种听天由命的消极态度。而建筑工、环卫工、快递员、外卖骑手、后厨炉灶工等最“晒”的群体,却因劳动合同不规范、用工关系模糊、怕丢饭碗,成为高温津贴权利的盲区。
因此,要让高温津贴“发到位”,先要压实用人单位用工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是高温劳动保护“第一责任人”,既要配套落实防暑降温措施,改善作业环境、合理调整工时、避开高温时段作业、配备防暑药品与休息场所,严防中暑与热射病发生,也要严格对照高温津贴标准,做到应发尽发、足额按时、清单列明。这是两条平行的红线:一条是“钱要给够”(高温津贴),一条是“环境要改”(防暑降温措施)。企业不能因为给了高温津贴,就堂而皇之地对车间变成“桑拿房”视而不见。钱是钱,措施是措施,二者不可混淆,更不可相互抵消。
要让高温津贴“发到位”,有关部门更应“护到底”,不让高温津贴变成“纸上权利”。
从法律上讲,高温津贴作为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如果用人单位以防暑降温食品或相关药品来代替高温津贴,其性质也是变相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属于欠薪的违法行为,必须坚决纠正、严肃查处。因此,人社、应急、工会等部门要形成合力,加大建筑、物流、制造、新业态等重点行业巡查力度,对不发、少发、拒发高温津贴的用人单位,依法责令改正、限期补发,拒不改正的予以罚款。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简化维权流程,让职工敢维权、能维权、好维权。
各级工会应挺膺在前,用好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督促企业将防暑降温主体责任落实到位,让劳动者既要拿到手里的“红票子”,也要守住头顶的“凉日子”。入夏以来,广东多地总工会迅速行动,及时发布高温劳动保护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这不仅是工会组织履行维权服务基本职责的生动体现,更是一份送给广大劳动者的“法治清凉包”。
裁审机构要统一裁审标准,优化和打通劳动者维权的“绿色通道”。比如,对“用人单位有无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不应要求劳动者承担,以减少劳动者维权难度;在诉讼时效适用方面,要统一适用特殊时效,使劳动者诉讼追讨高温津贴时不受一年时效的限制。
高温津贴不仅是每月300元的真金白银,更是对劳动者的尊重、对法治的坚守、对安全的承诺。期待各方同心协力,让高温津贴不打折扣、不搞变通、不落盲区,让每一位在酷暑中坚守的劳动者都能体面劳动、安心工作、平安度夏,让尊重劳动、关爱职工蔚然成风。
来源:新闻坊、中国会计报、天津交通广播、南方工报、各地人社局官网等
工人日报客户端【打工新鲜事儿】第154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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